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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亲子鉴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4-03-03 19:38:48发布时间:24小时内人气:390作者: 会员上传

亲子鉴定行业的发展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和监管。政府应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规范亲子鉴定市场,加强对亲子鉴定机构的监管,确保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并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利益。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了《离婚后的亲子鉴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大家接着往下看吧。

  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存在,那就是夫妻俩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而男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男方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想要做亲子鉴定。那么,这时候需要知道的是,离婚后的亲子鉴定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对于离婚后做亲子鉴定,若当事人所做亲子鉴定是属于个人亲子鉴定,也就是只想自己了解亲子关系结果,那么这样的亲子鉴定做不做完全由当事人个人而决定,无需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个人亲子鉴定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委托人个人参考。

  若当事人所做亲子鉴定是属于其他亲子鉴定,也就是说以打官司为目的的亲子鉴定,那么当事人只有亲子鉴定申请权,而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根据目前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出现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1,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准许;

  2,基于刑事侦查的需要,计划生育部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血液配型以及离婚、收养等情况下可以委托鉴定。按照鉴定程序,做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得到法院的许可和委托,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随意做亲子鉴定。

  亲子委托鉴定须在申请人自愿的前提下,并征得最密切关系人的同意。若出现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不允许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1,丈夫无证据猜疑妻子作风不正而要求作亲子鉴定,妻子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

  2,子女已长大成年,父或母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无足够证据或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总的来说,其他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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